【办理工作动态】关于交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通知-凯发app

【办理工作动态】关于交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通知

2021-04-04 10:11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索 引 号 011043209/2021-55445 分    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4-04
有 效 性 有效

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程》《湖北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实施意见》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厅机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办理责任。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方案,细化明确责任,规范办理程序,以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以推动解决问题为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带头领办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要亲自参与办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每件建议提案都责任到人、办理到位。

二、严格交办程序。省公安厅2021年度承办的建议提案已分解落实到厅直责任单位(详见附表9、10),请相关单位自行从指定ftp中下载打印,并对照交办清单,逐件核对确认,层层落实责任,指定专人承办,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三、搞好见面沟通。属于省公安厅主办、独办、分办的建议提案,在办理工作中,各承办单位应当委派领导与建议提案的主要提出者或领衔的代表委员见面沟通;确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方便见面的,在保证沟通效果的前提下,可选择电话、视频、网络、信函等沟通方式,确保沟通率100%;代表联名建议,党派、团体和省政协专委会的集体提案,应尽量安排主要负责人与之见面沟通,以示重视; 各承办单位的每次见面沟通情况需填写《见面记录表》(见附件7、8),随同答复意见及时提交厅办公室(督办室)。根据工作需要,主办单位可与省直其他会办单位联合征求代表或提案者的意见;代表委员反映同类问题建议提案较多的,要召开同类建议提案集中办理见面会,现场解答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

四、加大落实力度。各承办单位要积极回应代表委员关切,注重办理质量,进一步提高落实率。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工作有难度的,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尽力解决;对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必要时可邀请代表、提案人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对列入规划计划分阶段解决的,要兑现承诺逐步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在充分说明缘由的基础上,给予坦诚、详细的解释说明。

五、明确办理时限。对于省公安厅主办、独办或分办的建议提案,人大建议各承办单位应于7月31日前办理并答复完毕,政协提案应于8月31日前办理并答复完毕。对于省公安厅会办的建议提案,建议各承办单位务必于4月30日前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提案务必于5月31日前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以便主办单位综合汇总答复。

六、认真做好答复。建议提案答复要有实际内容,对代表委员所提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逐条答复、意见明确,不说空话套话,注重反馈采纳落实和推动解决情况。根据办理结果情况,承办单位应在复文凯发app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有关工作已经启动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规划计划逐步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留作参考、须作解释说明的,用“d”标明。对代表和提案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要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再作答复和沟通。所有建议提案复文均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七、规范行文格式。承办单位的答复和会办意见,需经厅办公室(督办室)审核,报分管厅领导签发,按规定格式行文(样式附后,附件1-4)。主办、会办、独办单位要将答复意见正式文稿及时寄送提出建议的每一位代表或提案人,对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同时附上《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件5)或《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件6);会办意见需及时寄送主办单位。主办的建议答复代表同时要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一式两份。主办的提案答复提案人同时要抄送省政府政务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各一式一份。根据建议提案网上办理工作要求,每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正式答复或会办意见的正文(1份)和电子文档送交厅办公室(督办室),由其通过“湖北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湖北省建议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答复。各承办单位要积极推进建议提案与答复公开工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不宜公开的需注明理由。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已列入省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制效能建设考评内容,厅机关各承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务求实效。厅办公室将加强督查,定期通报,严格考评;对办理态度不认真、答复函简单敷衍的予以退回,并责令重新答复。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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