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96号提案的答复-凯发app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96号提案的答复

2022-06-27 15:00 湖北省公安厅
索 引 号 011043209/2022-40814 分    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2-06-27
有 效 性 有效

钱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管理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老年代步车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我国对机动车登记实行公告管理制度,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必须与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数据比对,比对合格的方能办理注册登记。工信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32号建议的答复》明确:“老年代步车”的整备质量、时速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也未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不能办理机动车牌证,不允许上道路行驶。2021年6月,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意见》(尚未正式发布),明确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尺寸、动力、质量、电池、外观等技术参数,规范管理低速四轮电动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关于“从源头上加强对其生产、销售和改装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加强日常交通处罚力度。”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2018年,工信部、公安部等国家六部委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的通知》,公安交管部门联合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大力开展三轮、四轮等低速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的专项治理行动,严格查处低速电动车“无牌无证、闯红灯、逆向行驶等” 7类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形成对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行车秩序。

根据您的建议,下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政府主导,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对生产和销售“老年代步车”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排查,重点检查“老年代步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3c证书等,依法依规查处违规生产和销售“老年代步车”的企业,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销售“老年代步车”的违规行为,从源头上建立健全“老年代步车”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是加强路面管控,治理违法行为。充分依托缉查布控和智能交通系统,网上网下一体化,路面查处和视频巡查相结合,持续开展“老年代步车”集中整治,强化“老年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治理,化解此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以案示警等形式,对“老年代步车”安全隐患进行广泛宣传,让老年人充分了解有关“老年代步车”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彻底消除对“老年代步车”“不用上牌、不用考证、不用担责”的错误认知。

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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