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起草说明
关于《湖北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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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规范》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湖北省公安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工作规范(试行)》(鄂公安规〔2018〕1号)实行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明确内部警种分工,主动规范履职尽责,有序有效开展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较好地解决了一些民生问题,服务相关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各界好评。现阶段,个人信息倍受社会关注,查询服务仍非常必要。该《规范(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5日,需要修改后继续实行,因新冠肺炎突袭,相关调研工作顺延开展。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详细人口信息,经与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商研,充分吸收律师、基层法律事务机构合理意见,并参考湖南、山东、福建、浙江等地成熟作法,形成《查询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市州公安机关修改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过法核、文核后形成目前的《查询工作规定》。
二、《查询工作规定》主要内容和特点
《查询工作规定》共计13条,内容包括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查询内容和申请查询主体、提供查询服务主体、材料流程等内容,并规定了人口信息查询保密及侵权责任相关要求,明确了《查询工作规定》有效时间和解释部门。一是符合法律规定。《查询工作规定》的制定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省政府人口信息共享服务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吸收了《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款规定,在原有工作规范基础上修订完善,实现全省规范统一、标准统一。二是兼顾程序实体。《查询工作规定》以办理事项类别为基点,既规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也规定了原则、内容和方式,实体规定权利,程序辅助实体,程序实体并重,充分保障了人口信息社会查询服务有序开展。三是增加查询主体。申请查询单位主体增加“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查询个人主体增加“基层法律服务者”,同时相应明确单位、个人申请查询材料、情形、流程等具体要求,充分保障司法程序实际需要。四是规范查询内容。一方面扩大查询范围,由原来的全省户籍人口信息扩大到全国户籍人口信息,提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调查取证便利度,另一方面规定查询内容限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所属公安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信息,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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